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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管理平台   类别:政策法规  日期:2020-11-02

颁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文号:粤财采购〔2020〕22号 颁布日期:2020-10-12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广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部署,现将调整2020年度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各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的,在能够满足办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确有特殊要求或者紧急采购需要的,可以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等简易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式

  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实行“先入围、后采购”方式。按照既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每个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确定两个不同品牌的产品作为入围产品,由采购人结合实际自行选择实施采购。

  三、实施周期

  自2020年10月起,批量集中采购每季度组织实施1期。每期入围结果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90天。如两期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相距不足90天,则前一期中标(成交)结果有效期在新一期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即终止。

  四、实施程序

  (一)入围组织。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结合实际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供货资格入围采购活动。在实施中,如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继续组织实施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只有1家的,采购活动失败。

  (二)结果发布。采购活动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资格入围结果,同时将中标(成交)产品信息录入省政府采购系统的批量集中采购子系统(以下简称批采子系统)。

  (三)计划申报。采购人通过省政府采购系统的计划管理子系统,按照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后推送至批采子系统。

  (四)合同订立。采购人按照采购计划确定的配置类别自行选定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入围产品,并形成订单合同。系统自动将采购人的订单合同推送至对应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履约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和安装,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自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管理。

  (二)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政策,不得故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确需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等简易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计划备案时详细说明理由备查。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拒绝或拖延供货,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严肃予以处理处罚。

  六、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共享省级批量集中采购供货资格入围结果,并参照本通知组织本地区采购人实施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查看。

  (三)请省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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